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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 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2019年7月17日  闵行婚姻诉讼律师   http://www.wyhslaw.com/

  吴宇律师,闵行婚姻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

  同居关系在在现在似乎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不像是古代男女之间在还没结婚之前甚至都没有见过几次面,更别说是同居了。但是很多时候事情并不会按照预期的发展,而是有很多的意外同居关系也有可能并不会真正的超婚姻那一步迈去。那么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若是赠与的内容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若在婚前分手,则应结合具体案情适当返还。


  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只要其所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对于婚内同居所签协议及赠与


  如果协议内容侵犯同居一方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则应认定无效,因为这种对财产的处分是对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利的,并且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处分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有代理权而对抗。


  男女要是未婚同居的,此时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了纠纷的话,也是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二、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一、;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的流程: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除了要分清彼此的财产外还要按照相应的步骤进行,否则有可能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具体为: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 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


  以上就是关于同居期间赠与财产的认定及其相关问题,认定同居财产,不但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还有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同居人一方所有。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同居财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很多人选择在结婚之前同居,就是为了能够了解彼此,看看双方的生活是否会有矛盾,于是婚前同居现象越累越普遍,这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但是如果有了配偶了还与其他人同居,那么是否可以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呢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一、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法院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制破坏婚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未婚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起诉,法院虽然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注意事项


  1、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7、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对于双方都是未婚的而同居的,即使未能结婚,任何一方都无须为对方在感情及精神上的失落或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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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吴宇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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