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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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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就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法院为何不予受理本案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7日  闵行婚姻诉讼律师   http://www.wyhslaw.com/
  【问题提示】

  试婚就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法院为何不予受理本案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情】

  俗话说,“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王静就是被蛇咬过一次的女人,数年前好不容易从一场恶梦般的婚姻中逃离出来,从此再也不敢轻易涉足婚姻。面对爱神的再次降临,她在忐忑不安中选择了自以为保险的试婚。不料这一试,幸福的婚姻不仅没有试得修成正果,多年辛苦努力的所有积蓄也差点试得付诸东流。

  王静,财务主管,今年三十岁。二十二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前夫认识,为了单位分房两人匆忙登记结婚,婚后王静发现前夫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作风,凡事不能违抗他的意志,王静稍有不从就会遭到他的拳打脚踢。王静碍于面子没敢声张,有时被打得鼻青脸肿,无法出门。王静在痛苦和泪水中忍耐了四年,终于在又一顿莫名的痛打之后彻底醒悟。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王静经过一年的艰辛斗争,终于收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获得自由身的那天,王静象逃难一样逃离了那个让她时刻充满恐惧的小城镇,来到繁华而陌生的大都市。

  几年后,随着工作的努力和自身的勤奋,王静成为一家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同事们在认可她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热心地帮她介绍男朋友。小赵,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就这样走进了王静的生活圈子。两人都是这个城市的异乡人,彼此鼓励,彼此安慰。经过将近两年的接触,小赵觉得两人的年龄都不小了,加上感情也很好,就向王静提出结婚。王静也感觉小赵稳重踏实,性格温和,为人处世彬彬有礼,是自己的意中人。但因为前一次痛苦婚姻的阴影令她对婚姻充满了无限恐惧,王静不敢再轻易踏进婚姻的门槛,于是她向小赵提出试婚的打算,她说如果试婚两年后两人感情稳定,再正式结婚。小赵虽然无奈,但也只好答应。于是,王静搬到了小赵一年之前买的公寓房里,和小赵开始了所谓的试婚生活。一年过去,小赵对王静体贴入微,关怀备至,不仅烧饭做菜,而且还经常买些鲜花、化妆品等礼物送给王静,王静深受感动,觉得他和前夫完全不同,是很好的结婚伴侣,将来结婚应该会很幸福,于是决定和他结婚。两人决定开始装修房屋,等婚姻生活用品都添置好后,就正式结婚。谈到装修,小赵才开始对王静说了实话。原来小赵因购买房屋,首付款已经花光了所有积蓄,每个月的薪水归还银行贷款后已经所剩无几。而这一年试婚期间,小赵在日常开销中碍于面子不仅讲究生活品质,还要追求情调,买礼物博得王静的欢心,小赵不得不私下向朋友借款度日,现如今实在无力负担装修和结婚费用了。王静觉得心爱的男人对自己一片衷心,心想自己多年辛苦工作下来也有了近十万积蓄,结婚后反正也是两个人用,于是就取出来装修小赵的房屋作为婚房,并开始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还拿钱给小赵归还朋友借款。然而,久而久之,王静发现小赵不仅任何日常开支都问自己要钱,甚至每个月的银行货款直接就从王静的银行卡里划出去,生日礼物都免了,就更别提平时给她买鲜花礼物的事了。王静开始怀疑小赵以前对自己的体贴是假象,双方开始为经济发生了分歧,后来矛盾逐步激化,王静觉得,小赵并不是自己想像的那样诚实可靠,和他结婚不会幸福,就向小赵提出分手。但是,小赵却认为双方相处都很不错,没有必要为了一点小事而闹分手,要求和王静结婚。王静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小赵之间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小赵赔偿自己为装修房屋、为归还小赵的银行货款、朋友借款和购买结婚用品等已支付的十万元。

  小赵在法庭上一脸的委屈,他答辩说,王静承诺我们试婚两年就结婚,因此我们已经是事实婚姻了,我又没犯什么错误,她怎么能随便反悔呢?因此请求驳回她的解除同居关系请求。小赵也不同意返还王静的钱款,他说,她付出的钱要我还,那我试婚一年多来为她付出的开支谁来还?要不是王静提出来要试婚,我才不会四处借款打肿脸充胖子,高消费去满足王静的要求呢?

  法院对于王静要求解除与小赵之间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同居关系中发生的财产纠纷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根据王静提交的有关证据,判决小赵返还王静为房屋支付的装修费用6万3千元,返还王静购买的彩电、音响等结婚用品。但王静关于要求返还代为小赵支付的银行货款和朋友借款,因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且小赵否认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就这样,钱好歹也算是要了一部分回来。可是令王静迷惘的是,试婚难道错了吗?如果不试,没有陷入经济危机的小赵,会不会仍旧对自己体贴入微,会不会带给自己幸福的婚姻呢?而如果不试,又怎么能够知道,法庭上否认代为归还借款的不诚实的小赵,又的确不是值得托付终身的那个人呢?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王静,也更加增添了一分对婚姻的恐惧。

  【案例分析】

  问题1:试婚就是事实婚姻吗?法律保护试婚吗?

  分析: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共同居住在一起,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笔者认为,同居包括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结婚登记条件的非法同居(如重婚、拼居等),以及没有婚意的非婚同居等三种情形。同居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试婚,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已达成结婚意向或婚姻约定,周围的人认为他们已经形成夫妻关系。试婚是介于婚前同居和结婚之间的一种行为。但试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不保护试婚行为。

  问题2:法院为何不予受理本案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分析: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因为,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中,王静和小赵双方都没有配偶,而且也不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发生的同居行为,因此王静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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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吴宇 [上海]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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