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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2018年1月16日  闵行婚姻诉讼律师   http://www.wyhslaw.com/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才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二是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与离婚。



文章来源:闵行婚姻诉讼律师

律师:吴宇 [上海]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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